招工能不能收取保证金?  

    中专刚毕业的张小姐最近在人才招聘会上找到一份工作,满怀欣喜到单位报到时,却被告之要先交纳500元的押金作为保证金。对此,她觉得很不合理,于是打来电话咨询,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曾兴圣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收取500元入厂押金,这样做是明显违法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 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经交了,可以要求厂方退还,或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沈佳)

    四川日报 200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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