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的资源价格对策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对于资源价格的改革,建议如下:

1.水资源价格改革方向。

(1)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工程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物质基础,水利工程必须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正常运行,这就要求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成本计提折旧,保证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在物价变动情况下得到合理的补偿。建议在物价变动较大的年份对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结果为计提折旧基础。

(2)实行阶梯式水价。可以按每月每户用水量进行分级,也可以按每人每月用水量进行分级。阶梯式水价一般分为两段和多段。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现状和对未来用水状况的估计,将城市生活用水量分为生存水量、生活水量、享受水量三个阶段。用水量小于生存水量的居民,除了可以享受经国家财政补贴外,未用足生存水量的部分,可凭水费单领取补贴余额。生活水价格根据水价各项成分核定的全成本(包括工程投资成本、运行和制水成本、服务成本和环境成本等)确定。享受水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同时考虑对享受水量开征水资源税。

(3)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必须提高农业用水价格,节约水资源。针对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特点,可考虑通过对供水单位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来解决农业供水价格问题。农业水价可以严格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核定,执行价可按农民的最大承受能力确定,两者间的差额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办法可以采取补现金、建工程、修设施等方法。

2.土地资源价格改革方向。

(1)土地产品的价格不仅要反映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投入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而且还要反映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代价。在核算土地成本构成时,应将当前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单位面积土地资源而偿付的直接费用(包括内部环境成本,如耕地占用税、预防污染费、污染治理费),未来单位土地面积使用者因当前土地资源的使用而遭受的净利益损失(对于土地这种可循环利用的资源而言,未来可使用土地资源的人们的净利益损失特指土地资源质量下降的损失),目前由于使用单位面积土地资源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即所谓外部不经济性(包括内部化的环境成本,如环境污染罚款、赔偿等)三部分均考虑在内。土地价格核定过程中既要包括传统土地产品价格,还应包括土地资源价格。

(2)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第一,加强土地出让的计划管理,发挥政府对地价的控制和导向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流动,但其不同于一般商品,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引导投资方向,影响地价水平和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方向,以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第二,加强城市地价的动态监测,建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并把每年12月31日作为动态监测的基准日,1月1日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目前工作重点是加强各省、市、自治区的地价监测网建设。第三,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加强对申报地价的申核,完善对成交地价、租金、抵押及土地其它项权力状况的登记,维护合理的价格水平,克服虚报、瞒报土地成交价,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要严格依法进行。第四,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体系,把地价管理,如城市土地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和更新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法制化进程,依法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严禁随意改变土地利用的方向,应用法律科学地指导土地交易,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

3.能源价格改革方向。

(1)能源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引入竞争机制、再造监管体系,充分挖掘市场机制的调节能力。第一,建立竞争型市场结构。必须削弱现有大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包括鼓励国内私人资本、外资进入能源行业,并有必要对国有企业做进一步的重组,实现有效竞争。第二,再造基于市场经济的能源价格监管体系,建立职能完备的能源价格监管机构,完善监管的规则体系以及利益相关者间的制衡机制。第三,建立能源价格补偿与限制机制。对于如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政府可以进行定额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资源与常规能源的成本差额,按单位予以定额补贴,但其价格由市场决定)和按可再生资源的实际成本核定价格,并强制经销企业全额收购的方法进行价格改革。同时,对于增量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分配,可通过规范的招标进行;对存量国有资源的使用,建立完整、科学的资源税、费体系(如资源税征收标准根据资源产品价格的水平分档设计,资源税征收基础改按产量计征为按占用资源量计征)。

(2)石油价格改革的对策。第一,打破垄断,充分发挥市场在石油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步放开石油炼制、批发、零售领域,赋予石油消耗大省或具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进口原油、成品油的权限,分批逐步放开炼油厂直接进口原油和自主在国内市场销售成品油的权限。第二,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成品油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零售价格则放开,增强价格接轨的同步性,加强对国际国内市场的监测,努力使接轨价格反映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市场消费结构变化以及炼化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变动情况,尽量避免滞后接轨造成进销价格倒挂,在逐步放开原油、成品油进口限制的同时,分步推进进口原油、成品油进口代理费制度改革;优化石油调配计划,减少运输成本,引导石油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价差过大引起油气资源的无序流动。第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石油期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石油价格形成,充分发挥石油期货市场的发现价格、转移风险、套期保值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提高我国在国际石油价格形成中的地位。

(3)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对策。天然气的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天然气供应链各环节的利益,使各环节既有利可图,又能避免产生暴利,维护好弱势用户的利益。第一,适度放松政府管制,引入竞争,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开放,允许非国有公司进入天然气生产领域,以迅速扩大我国的天然气产量,并考虑引入进口天然气,以形成一定竞争性的供方格局。第二,尽快构筑与国际市场价格相联系的天然气价格,努力降低管道运输成本和天然气生产成本。同时明确天然气行业面临外部竞争,它与煤炭、石油、核能、电力等其他能源有互替性,是竞争关系,要完善替代价格机制。第四,改变对管输环节价格管制的方式和内容。首先实行管输费上限价格规制,主要是确定和批准管输费计价方法。同时,允许供需双方根据输气量和均衡性来确定合同价格。其次实行管道运输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对经营权的竞争,选择高效率企业经营天然气管道,降低管输费。再次对管输费用标准的透明、公平性做出原则规定,保证各类用户以公平价格获得服务。最后天然气工业管输环节的规制应加强对定价方式、买卖合同条款的规范和监督。

(4)电力价格改革的对策。推进电力价格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已确定的政策,以及发改委新近出台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目标是在发电环节实行厂网分离、竞价上网。在自然垄断经营的输配电环节建立独立的由政府管制的输配电价格体系,对销售电价逐步实行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加强用电价格需求侧管理,建立合理的用电价格体系,推行分时电价,限制高耗能产业用电,促进节约用电和合理用电。在发电价格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之前,作为过渡办法,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理顺“市场煤”和“计划电”之间的价格关系。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闫敏博士后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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