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研究

目前,结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我国财税政策主要应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

1.近期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1)完善有利于资源节约的税收和收费政策。

——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出口税方面,在国际允许的范围内,大幅提高出口关税,降低或取消此类货物的出口退税。对此类商品的出口进行限额管理。

——适时开征燃油税。借鉴国外经验,从生产厂家或海关直接征收该税,归为国税,并且实行差别定税,即对汽油类与柴油类用油制定不同税率。操作过程中可由各级国税局征收,合理确定相关利益方的分配收益,分配比例可按各部门在税改前的实际财政支出比例划分。同时设立专项基金对税费所得进行管理。

——完善消费税。调节已有的某些消费税种的税率,对节能、环保型消费品降低税率或减免征税;将高能耗、高物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建议将对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列入征税范围。

——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

——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的资源量,实行差别定税,稀缺程度越高,税率越高;在明晰资源产权的条件下,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补偿费;对所有矿产企业(包括亏损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避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的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从价法征收,随市场价格及矿山企业收益情况而变化。

——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建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清洁生产有关项目、企业、技术进行评估、审核;对具有一定预期效益的清洁生产项目、企业、技术等予以资助;资助方式可采取由专项资金直接拨款,或通过贴息、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提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拓宽专项资金来源,扩大资金融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融资力度。

——加大财政对政府节约能源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于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以节能设施改造和提倡减少浪费为财政支持重点。进行政府节能采购,各政府机构必须采购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各级政府在对机构内建筑、照明、采暖、制冷、办公设备、车辆等用能设施、设备和产品等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按一定比例,下拨补贴。对于在节能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给予奖励。

——加大支持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教育。增加循环经济政策与技术研究的科研费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能源、资源效率技术的推广项目,对重点、重大项目政府全资扶植,其他项目以贷款或部分拨款形式推进;在宣传教育上,编印宣传材料与组织培训的费用由财政预算支出,同时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各类媒体与社会团体在循环经济与节约型社会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用政府贴息等手段,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按照“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技改项目,不论所有制性质,都给予贴息贷款支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确定贴息标准,分期、分批投入。

(3)加大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的政府采购。

——搞好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的认证工作,扩大产品品种范围,为政府进行“节约型”采购提供前提与基础。目前我国节能产品清单涉及8类、84家企业生产的近1500个型号的产品,产品范围还不够广,今后必须逐步扩大“节能清单”的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采取集中型采购模式。因为集中采购是以采购产品目录为标准,分散采购是以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为准。节能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以强制实行。集中采购正符合节能采购的特征。

——对于各种没有按规定购买的政府采购行为,由审计机关进行检查,并处以罚金。

——尽快实施节能型政府采购行动。

2.远期促进形成资源节约利用的财政长效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税收体系。

——完善资源税。首先,将资源税和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此外,可将现有的某些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在投资环节,对企业进行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调节税或允许此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生产环节,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消费环节,对利用可循环利用物资生产的产品,可再生能源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严重或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在其它环节,如科研、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技术转让等领域鼓励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对环保企业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等。

——征收环境保护税。可考虑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2)将节能环保科目纳入财政预算体系。

我国目前财政预算支出中,有环保支出科目,但没有与环境与资源相关的节能科目。有专家认为“设立节能支出科目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可设可不设。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这会导致大部分政府节能投入成为适应时政需要的短期行为,削弱财政支出对循环经济的长期支持力度。所以,在进行预算支出调整时,应将环境保护、节能支出作为预算支出的大类单列,并下设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境规则及各类资源保护等子目。把环保、节能支出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加强政府财政对这类支出的保障力度,通过公共财政改革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提供新的资金支持渠道。

(3)适当调整现有税制中的有关税种。

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在某些方面还不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甚至是与节能环保相冲突的。如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为扶植某些中小型企业,对其进行税收减免,而有些中小型企业恰恰是环境污染与能源浪费的大户。此外,在理论上讲,建立节约型社会,对节能设备和产品进行直接税收减免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这与我国的税改方向是相悖的。所以,对于目前税制中不利于节能环保的税种的调节是必需的,但过程是复杂而长期的,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有长远眼光。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闫敏博士后摘编)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