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行政化弊端重重成司法改革重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媒体介绍了2005年司法改革的思路,完善、改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既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也受到一定的质疑。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绝对不足、资源配置的极不平衡,及为了强化对司法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审判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确有存在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称:“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对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表达的也正是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正面意义。

但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置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受到司法及法学界的质疑。除了围绕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理论争执之外,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使其受到质疑的最根本的原因。

对于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归纳为:“组织形式行政化、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而这一高度行政化的组织形式和操作过程,存在着若干先天不足,极易导致有违司法独立和依法判案原则的弊端出现。首先,组织形式的行政化,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使案件的实际审判权交予了并不谙熟法律,同时又远离案件真相的审判委员会手中,使案件审理过程既违背了法律的专业化要求,也违背了基本的直接审判原则,其审判结果中出现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就毫不足怪。2004年,福建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谴责。后经查明,该县法院由8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中,有5人明确表示自己不熟悉刑法,且审判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没有参加该案的庭审。于是在该案的主审法官被买通之后,审判委员会便以走过场的方式,批准了主审法官的判决,导致了后来的风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县法院副院长称,就该案而言,“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态度谦虚至此,似乎该受表扬,但案件交予这样的法官审理,被“审”者又何以建立对法律的信心?

审判委员会高度行政化的另一个可能更为严重的弊端,是使司法过程被高度政治化或政策化。以“会场”代替“法庭”的实质,就是用以政治需要为导向的会议讨论,代替了以法律为依据的法庭议决,其结果或许与一时的某种政策需要合拍,却极可能与司法过程唯法律至上的原则相悖,其结果则是对法律尊严和法治秩序的扭曲和破坏。任何社会的整体法制体系建设都不能脱离其政治环境,但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是唯一的原则,舍此就没有法治可言。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改革思路中,完成审判委员会的“去行政化”,以实现向“司法化”的回归,确实切中要害。而欲完成这一转变,公开依然是最有效的保障。高法的要求中已经明确提出,审判委员会应公开参与作出决定人员名单、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如果其“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是指每个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结论和其理由,则这一措施将会更加有效———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躲在“审判委员会”这一无主的大旗后面时,更有可能尽到一名法官的良心和职责。(作者张天蔚)

《北京青年报》200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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