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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年度"盘点"结束 五种情况可领取救急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14 日 | 文章来源:国际在线

记者13日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公积金一年一度的“盘点”在7月份刚刚结束。从本周开始,各单位职工将会陆续收到公积金结息对账单。部分缴存者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上一下子多出来为数不少的钱,便产生了提取公积金的意愿。根据规定,5种情况下缴存者可领取公积金救急,“死钱变活钱”。

从今年4月开始执行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提取条件、提取间隔和限额、贷款条件、贷款期等都做了相应调整,但目前仍有不少市民对新规了解不够,尤其是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什么条件的缴存人才有资格取出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此外,公积金新规对于公积金的提取增加了5种情况,即: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另外规定了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群众可以提取,而此前这一比例并没有明确。

据了解,由于对相关政策不了解,一些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往往难以如愿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解释: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群众应持低保证和身份证明材料支取本人的公积金;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突发事件确需支取公积金的群众,应先经过公积金中心审核,突发事件通常为重大疾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需支取公积金的,仅限于农业户口,应持户口及身份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证明,到原单位经办人处申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群众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条件比较严格。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上一年度租房交款发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李持缨表示,增加特殊情况下的公积金救急用途,还是为了解决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把钱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但设立公积金的根本目的始终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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