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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称四川中标药品流通差价分级核定值得借鉴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3 日 | 文章来源:新京报

发言人称四川省中标药品流通差价分级核定办法值得借鉴

本报讯 部分委员和群众前日做客本报,在线讨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否是药价虚高的原因。昨天,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此做出回应,他说药品招标采购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目前有些地方的确存在程序繁琐、层层加价、暗箱操作的弊端。毛群安认为,四川省的招标办法值得借鉴。

毛群安说,几年前,国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药价虚高”。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是国际上已经成熟和公认的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透明采购途径并有效监管、控制药价的办法。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规则也是透明公正的。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的确有的地方存在增加投标、招标中介机构,繁琐程序、层层加价,中标药品在医院的使用取决于医生处方等等弊端,给投机者暗箱操作的空间。这些弊端,正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规则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卫生部屡次向国家建议,希望在药品从生产企业进入医院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减少药品的加价空间。对药品的流通秩序的监管职能,则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另外,毛群安认为,降低药价虚高,物价部门应从药品的政府定价环节把关。

毛群安说,四川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改革经验值得很多地方学习。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后的面向患者的药价进行“最高限”核定,挤掉“虚高药价”中的水分。这样一来,医生开“大处方”的现象自然得到遏制。同时,卫生部还应该从药品进入医院后的环节入手,监管医生处方,保证合理用药秩序。可以用小药治好的病,医生应避免多用药、用贵药。

链接 四川药品招标办法

药品全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保证医院进货渠道透明化,降低中间采购成本。

开标后,物价局规定,医院药品零售价格,最高不能高于该药品中标价的35%,遏制部分医生开“大处方”。

物价局明确规定,根据中标价格把药品分为5个档次:1- 5元(含5元)、5-10元、10-60元、60-100元,100元以上,流通差别价格率分别为35%、30%、25%、20%、15%.这一核定办法实施后,占医院药品品种80% -90%的招标品种的零售价格,将与零售药店的药价持平。(记者 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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