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办法》规定,经审计综合评价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免职。《办法》自7月1日施行。
《办法》重点对决策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乱集资乱摊派、账外设账、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擅自减免非税收入等10类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调离或免职,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经审计综合评价连续两次被认定为一般等次或一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责令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检查,或给予诫勉;连续两次被认定为较差等次的,调离或免职。 (记者姚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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