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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捐赠 企业捐赠税前抵扣3%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在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国是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捐赠行为的,但目前客观存在着捐赠数量和水平不高的现实。

李立国说,中国在发展中,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也在发展中,因此目前客观存在着捐赠数量和水平不高的现实。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是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在税收政策上,也是有优惠的。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社会捐赠的原则、捐赠和受赠的条件,以及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对捐赠在所得税额中予以相应的抵扣也是有优惠鼓励规定的。企业捐赠可以在所得额中税前抵扣3%,个人捐赠可以在所得额纳税前抵扣30%。

李立国说,前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又对捐赠投向于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在所得税额中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对我国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快车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抵扣所得税,又有新的规定。所以,可以说,从法律法规上和政府依法行政上,我国是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捐赠行为的。

李立国同时指出,确实也存在着税收政策的优惠还不够完善、办理税收优惠的手续和程序还不够简便这样一些客观影响因素。民政部于去年年末,发出了关于支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完善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采取措施,以便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和鼓励捐赠的政策条件。

2006年1月5日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介绍2005年中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以及社会捐助活动开展情况并答记者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新闻发布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局局长郭卫民主持。(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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