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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大事记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5 月27 日 |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1968年6月,第二十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70年3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为25年。全文共11条,分别对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1.防止扩散核武器。有核国家不得向其他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其控制权,也不得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无核缔约国承诺不制造或以其他方法获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不接受任何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寻求任何别国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核武器。2.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3.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源的国际合作。条约还规定每5年召开一次审议大会,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1992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该条约。

1995年4月17日—5月13日,第五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并通过了《关于核不扩散及核裁军原则与目标的决定》和《加强条约审议机制》等决议,以加强对防止核扩散和裁军活动的监督。

2000年4月24日—5月20日,第六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同意进一步削减战术核武器、增加核武器国家在报告其核武库信息方面的透明度。

截至2004年5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字国为187个。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一直没有签署该条约。(冯毅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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