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军事设施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6 日 | 文章来源:解放军报

1、输油管线向哪铺

去年4月的一天,驻北方某城市管护军用机场的官兵忽然发现,一些地方人员正在机场跑道附近勘察地形。他们立即上前询问,得知是驻地规划部门正在论证港口输油管线铺设的走向。

几天后,驻地市政府办公室、征地事务服务处致函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征用军用机场临近地块铺设输油管线。空军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小军接到报告后,立刻意识到,毗邻铺设输油管线很可能会危及军用机场安全,于是协调作战和营房部门的同志进行调查。

在一周时间内,调查人员根据规划图纸,经反复考查后得出结论:这一输油管线沿机场跑道外侧泄洪沟铺设,铺成后最近处与机场跑道相距仅10多米,将对机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主动建议修改方案

为妥善处理此事,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向空军后勤部领导作了汇报。在后勤部领导的支持下,他们随即协调作战和营房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连夜进驻机场。

5月10日,工作组在反复调查论证后,向驻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议:这个军用机场地位重要,地方有责任维护军用机场周边安全,应当调整输油管线的走向,消除机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一周后,工作组与驻地城市规划部门接洽,得到的答复是:工程已纳入市政附属设施建设规划范围之内,对于部队所提要求,研究后再作处理。

王小军向记者介绍说:“实际上,驻地政府规划部门一下达规划,征地服务处就派人办理机场周边土地征用手续。”在部队工作组的一再要求下,规划部门两次派员实地查看情况,也基本认同部队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及时向上级报告,尽快处理此事。但时间一拖就是1个月,征用土地工作并没有停止,并计划于10月份开工铺设输油管线。

3、算经济账还是算安全账

安全无小事,工作组见事情没有进展,遂向驻地市委、市政府发函,商请及早处理。驻地政府主要领导在听取军地有关部门汇报时当即表示:“以军事安全为重,尽快妥善处理。”

市规划部门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很快召开专题协调会。会上,一位地方工作人员提出:“调整输油管线走向将损失上千万元,这些损失谁来承担?”

“机场周边铺设输油管线,一旦有战事或意外,机场很容易被损毁,那时的损失是难以用经济价值计算的!”部队工作组的同志郑重回答。

“和平时期军用机场一时难有更大作用,不如给驻地经济发展提供方便,也可以考虑搬到别处去。”有的地方同志提出这样的观点。

“军用机场的选址有着极为严格的标准,须充分考虑作战任务、保卫目标、风向、净空条件、电磁环境、与相邻机场的相对位置和交叉影响,以及机场设备设施的战术技术要求等诸多因素,不可能随意重新选址。虽然现在处于和平时期,但现代战争爆发突然,临战准备时间很短,机场周边的使用环境一旦被破坏,短期内恢复将极为困难。”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同志表明态度。

最后,因改变输油管线走向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军地双方暂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4、积极宣传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国防利益,实在不行,我们只好运用法律手段。”王小军谈起问题解决的经过,至今感触颇深。

最后,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依法维权。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提交报告中阐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输油管线紧临重要军事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经军队确认。不征求军队的意见征地开工建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发出“危害军事设施安全警示通知书”。

与此同时,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主动向驻地有关部门的同志宣传《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讲解保护军事设施的重要性,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积极支持。他们明确表态:请部队放心,由市领导出面协调解决此事。

5、军地协调重新规划方案

为使地方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空军房地产管理部门本着“充分协商、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协调空军作战部门实地勘察,提出了最小限度改变输油管线走向且不影响机场使用功能的规划方案,推荐给地方部门参考。地方有关部门最终重新规划了输油管线走向,解除了对军用机场的安全威胁。

“我们常说要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不能一碰到具体问题就协调不好。作为地方领导,我们更要注意,发展地方经济不能以牺牲国防利益为代价。”驻地领导明确阐述了处理好这件事的重要性。

谈及此事,空军政治部司法办公室的同志对记者说,依法维护国防利益不是一句空话。国防利益、部队权益涉及国家安全,本质上是国家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越来越需要既有国防意识、又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同志,同时,也必须下大力增强全民族的国防观念。

法律链接

军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2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28条规定:“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第3条第3款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22条规定:“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第6条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性规划或者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本通知规定须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有关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者许可手续。” (李建平 吴继水 本报特约记者 申进科)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