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协会称索尼涉嫌垄断 信息化测评中心认同

电池协会认为索尼涉嫌垄断

 协会企业支持告索尼

行业协会:拿起法律武器

“我们支持这一做法。”针对近期四川某企业诉索尼涉嫌垄断一案,中国电池工业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周正祥昨日(18日)称,“中国企业绝对不能含糊,337案我们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几家中国电池企业到美国打官司,我们都赢了,现在在国内市场,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行业利益。”

“索尼在电池上设置了智能识别技术,目前国内虽然没有反垄断法,但有垄断嫌疑,起码是不公平竞争,很不合理。”周正祥说。“电池带有识别码,就设置了技术门槛,相当于一把钥匙,别的企业没有这把钥匙,只有索尼的产品有这把钥匙。别人进不去。”

“中国的电池不比国外的差,我们有的是检测部门,有检测报告的嘛。而且顾客也可以检验嘛。现在是顾客想要用,不能用。”周正祥说。

“现在告诉消费者国产品牌电池实际上很可靠这样是没多大的用处,现在要打的要害在于,索尼设置这一技术是不公平竞争。”周正祥称。

企业:告倒索尼有点难

国产电池厂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法律部卓荣波表示:“索尼在电池设置智能识别完全是一种垄断行为,比亚迪十分支持四川德先科技的做法。”他再三向记者强调:“四川德先科技不是在炒作,任何一家电池厂告索尼都很正常。”

2003年,比亚迪曾被索尼在日本告上法庭,罪名是侵犯索尼公司锂离子电池专利权,要求禁止比亚迪在日本销售有关电池。

一家研发机构设在香港的北京电池制造厂总经理告诉记者,索尼电池的“infolithium”技术早就注册了专利,所以能够成功告倒其的机会几乎为零。

他认为,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它厂商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性,而索尼一贯又不将专利技术提供给其他厂商。从这一点来说,的确有可能被判垄断。但目前国内法律不健全,这样的诉讼行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索尼封口

索尼:让法律判断是非

面对本报记者的电话询问,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传媒公关部严隽一再表示:“请媒体记者不要再继续报道此事了,一些是非由法律来判断吧。”

自从本报1月17日刊登了名为《索尼中国涉嫌垄断电池设置智能识别技术壁垒》一文之后,索尼传媒公关部的电话一直都在忙碌状态,不断有媒体记者打电话过来询问索尼被诉一事。

对于此事,索尼公司上下一律封口。除了传给媒体一封不到400字的声明之外,索尼传媒公关部拒绝就声明之外发表任何言论。跨国公司:同情索尼

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战略企划科负责人对索尼表示同情,他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有许多本地电池厂制造仿冒电池,让他们这些数码相机厂商头痛不已。

这家跨国公司也生产数码相机产品,据了解,虽然这家公司在说明书上写明产品只适用本品牌电池,但消费者可以购买替代电池使用。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部唐巍则出言谨慎,他表示对于索尼被诉讼的事情不太了解情况,目前也是从一些公众媒体上得知此事,不方便对此进行评论。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诺基亚公司的形象最近因有关其手机电池起火的报道而备受打击,公司决心在打击仿冒手机电池上加大力度。除了于去年12月中旬推出的电池全息图标签技术之外,计划今年四五月间在手机上增加智能识别技术,只能使用原厂电池。“这种做法非常类似索尼数码相机电池的技术。”

经销商:索尼是为了推广产品

上海徐家汇太平洋数码城索尼专卖店的服务员向记者介绍,“索尼的数码摄像机当然只能用索尼的产品。其他的电池不能用在索尼的机器上。”

而其他非索尼专卖店的特约经销商则都向记者透露,可以用其他品牌的电池,“可以用品胜的啊,品胜的性价比高,价格便宜,而且质量可靠,一年包修。索尼的电池价格贵,而且性价比也不高。”上海忠忠数码港服务员向记者介绍。

“索尼的这个做法是为了推广他们索广的电池。”太平洋数码城艺联数码器材店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

在不远的索尼专卖店放置了一块很显眼的《郑重声明》,要求顾客购买上海索广公司和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池。

一位索尼数码产品经销商向记者透露,“为什么随机器配备的那块原装锂电池不够用,其实原因很简单,如果厂家给你配备的那块随机电池可以使用很长时间,那么就没有人再去买他们生产的大容量的电池了。”

该人士还介绍,“现在数码产品整体成交价格偏低,甚至部分经销商以进价销售或低价销售,而依靠搭售的配件,以及周边产品创造利润。我们在进索尼产品的时候,也有搭配电池等其他配件产品的进货任务的。”

C 专家称利益驱动是主因

在电池上做手脚也不足为奇

从事过多年电池进出口贸易的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明君认为,在电池方面,日本企业设置认证码的做法并非一件新鲜事。从最早的有介质摄像机、对讲机开始,日本企业就已经采用了设置电池认证码的做法,来保证在配件上持续不断的利润。

他介绍说,摩托罗拉的某些型号的手机也会在使用非原装电池时发出“非法电源,后果自负”的类似警告。

他表示,由于日本在电子电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因此绝对不会满足于仅仅依靠销售产品本身赚取利润。而电池是所有电子电器产品必备的一种配件,日本企业在电池上面做些手脚不足为奇。

原装电池利润很高。限制更换电池块的电子电器产品如果零售价是200元,经销商拿到的只有100多元,而成本更低,只有50元左右。

配件市场是高利润和无法饱和的,所以不仅这些原企业“肥水不愿流外人田”,一些外围电池生产企业也在瞄准。

陈明君表示,一些电池企业如果能接到足够的稳定的订单,就会投入资金对限制更换的电池技术进行破解。“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但对于索尼在数码相机上采用的限制技术,他表示未进行详细了解,但估计破解会更困难。

“如果消费者从别的途径买的电池在索尼的相机上可以用,索尼也没道理反对。”陈明君认为,“这里面当然有法律完善性方面的问题。”

消费者:各有看法

“我觉得只要索尼对相关产品作了说明就可以了。我们消费者不管什么垄断不垄断的,不在乎这个的。但如果没有事先说明,我就会感觉受到了商家的欺骗。”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的编程人员向记者表示。

“只要产品的质量好,物有所值,我不认为这涉嫌垄断。”大四学生小胡对记者说。“索尼是将电池作为零部件出售的,这没什么不可以,其他公司与其花时间打官司不如自己想办法解码。”

不过,也有消费者对索尼公司的做法持有异议。“索尼的产品特别贵,又不能用其他公司的产品代替,对消费者不公平。”一名DC爱好者对索尼的捆绑式销售表示了不满。(第一财经日报 李秀中 丁乙乙 汪小意 李蔚)

 索尼有意制造非标准的竞争门槛涉嫌垄断

在各部委争先恐后加紧推进反垄断法》出台之际,各厂家也在前赴后继准备“以身试法”,垄断与反垄断呈现一片“买卖”两旺景象。一则《索尼电池设置技术壁垒涉嫌在华垄断成被告》的报道,把此前这方面不为人们关注的索尼,推向反垄断最佳候选人之列。

首先声明,我个人对索尼不仅没有偏见,昨天还在向许多人主动推荐索尼的VAIO“大眼睛”系列。我自己也是索尼的忠实FANS。

因为索尼的产品确实好,索尼的VAIOPCG-C1系列,我前后买了两代,是我用过的七八种笔记本电脑中,仅有的两种掉在地上都没摔坏的名牌之一(另一个是IBM)。

我用的摄像机也是索尼的,质量也很好。索尼倡导体验经济,更使我在感情上独独偏爱于她。

但苏辙有“不以私爱害公义”的说法。看到四川德先科技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以及索尼株式会社一案报道,将自己由于对索尼的偏爱而忽略的种种垄断迹象联系起来,发现索尼的问题确实值得关注。

根据有关报道,在四川德先科技的民事起诉状上,德先要求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索尼”牌锂电池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同时要求索尼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

德先方面认为,“索尼的做法是垄断行为。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在自己产品上设置一个技术壁垒,阻止我们生产的合格产品应用到他们的机器上去。”

据市场调查统计,索尼牌电池的价格为1123元,JVC为908元,瑞能为670元,而德先科技生产的“品胜”牌电池仅为263元。

“从263~1123元之间有高达860元的价差。这不是暴利吗?”德先方面的赵武对记者说。“如果仅以2002年和2003年索尼销售的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共55.4万台,每台配置一块电池计算,那么索尼牟取的额外暴利就高达4.8亿元。”

专家何志刚认为,索尼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在美国的《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上,都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

实际上,在索尼笔记本电脑上,也存在近似现象。就拿十分令人喜爱的“大眼睛”系列来说,在其它品牌上作为标准配置的光驱,在这里却是索尼专用的,价格为2000多元,高出通用光驱好几倍。

顾客表面上可以不买这款光驱,但索尼的其它配置,设计得让你无法选择,使这个光驱成为安装系统的唯一正式通道:一是没有软驱、不支持USB启动、不支持其它USB光驱启动。重新安装系统的这三条启动路径统统封死。

二是索尼的恢复光盘,指定寻找索尼专用光驱,不支持硬盘拷贝运行及其它光驱运行。顾客遇到常见恶性病毒,需要重装系统时,会因为没有启动盘这个极一般的功能,而陷入绝境。

虽然我个人可以通过vfloppy等特殊技术手段,绕过索尼封锁,但毕竟绝大多数用户是感性用户,掌握不了这种技术。索尼这种封死启动功能,独留专用光驱通道的做法,不是一样涉嫌垄断吗?

反垄断,首先要反的是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做法,即对垄断的滥用。在这里,滥用垄断的实质是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实际是厂家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正当行为。

反对滥用垄断,实质是降低对知识产权的过高保护水平,以维护消费者利益。滥用垄断的形式,既有滥用“标准”的垄断,也有滥用“不标准”的垄断。

前者如不正当利用事实标准形成垄断限制竞争;后者如借口质量和打假,有意制造技术上不必要的非标准配置,以设立竞争者进入门槛。

对索尼来说,在电池、光驱之类可标准化配置上,有意制造非标准的竞争门槛,已经涉嫌垄断。

判断这个问题在技术上是否成立很简单,就是用竞争性的替代方案试一试,如果简单易行,费用低廉,我们就有理由要求索尼改变做法。如果索尼不能真正以顾客为上帝,把良好体验建立在正常的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我们大家就应该主动“关注”她。(每日经济新闻 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常务副主任 姜奇平)

中国网综合消息 2005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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