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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手推进农村合作医疗 2010年实现普及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20 日 |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昨天,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提出的目标,2006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数量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为保证目标的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也将加大支持力度。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在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

通知还指出,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山东菏泽市卫生局一位官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2003年当地就开始了新型合作医疗,中央财政每人补10元,地方财政每人补10元,农民个人承担10元。中央财政负责投入乡镇医院的建设和设备的购买,以及每年5000元的培训费用,用于每个乡镇医院每年培训7个人。“从财政和执行上,应该说很到位了,但是有些机制还需要完善,比如现在国家规定只有县级政府统一管理的乡镇医院才是报销医院,散落于农村的个人卫生室就被排斥在这个体系之外了。”

同时,七大部门也提出,将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七部门还要求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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