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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9 月6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目标,就必须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矛盾。而要解决这些矛盾,舆论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如果现在评选今年我国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北京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问题肯定“荣登”榜首。目前,在我国各地建设项目中,投资规模比圆明园防渗工程大得多,对环境影响也大得多而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多如牛毛,但为什么不会像圆明园防渗工程那样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呢?这当中除了国家环保总局坚持依法行政外,舆论监督起了巨大的作用。

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以下的作用:

——通过舆论引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是和科学发展观始终伴随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一些干部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误区,把“发展就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硬道理”。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以GDP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甚至升迁去留的惟一标准。必须通过舆论引导,让广大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引导企业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通过舆论监督,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现在,绝大多数新污染源的产生,都是没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造成的。当前我们要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这两项工作的舆论监督,对那些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保证污染控制关口前移措施的落实,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通过舆论监督,揭露破坏环境的丑恶现象。

目前,一些地区环境污染严重,大多是由于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造成的,但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的现实是,企业在环保方面守法的成本要比违法的成本高得多。按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发现一家企业违法排污,罚款最高限额是10万元,但对于一家大型企业来说,停用治理设施几天节省下来的资金就超过这一数额。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只能借助舆论的力量,让违法排污企业付出声名狼藉、形象受损的惨重代价。只有这样,构建和谐社会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正确掌握和利用好舆论监督这一武器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用不好则有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这是每一名新闻从业人员都必须清醒认识的。

必须坚持党管新闻的原则。

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强调,必须党管新闻。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党管新闻这一原则同样不能丢。只有坚持党管新闻,才能保持正确的舆论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过程中,我们同样要坚持党管新闻这一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如对社会影响大,对国计民生可能造成影响的环境问题的报道,必须经上级党委审查。

必须实事求是,不能罔顾事实,制造轰动效应。

环境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舆论监督中,我们不能光看新闻事实的表面,必须通过深入分析,摸清事实的真相,否则,就有可能产生谬误,引起误导,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现在,大部分媒体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为了吸引读者和受众,一些媒体不惜重金鼓励编辑记者采编“奇异”新闻,以引起轰动效应。结果,造成许多记者不深入采访,或偏信传言,夸大事实;一些编辑则在主题提练和题目上绞尽脑汁,制造“眼球效应”,许多社会新闻严重偏离社会主流,造成负面影响。笔者就曾有过这样一次采访经历:某媒体在一段时间内连篇累牍地报道一家水厂遭某企业酸性废水污染,造成饮用水源水质下降,严重危害市民的身体健康。一时间,全社会哗然。该记者不但到了水厂采访,也到了位于水厂上游的该企业采访,但仅凭着该企业有废水排出,就臆断水厂的污染来自这家企业。后来,笔者跟随环保执法人员到该厂采访,环保执法人员采用最简单的试纸测试方法,发现该厂虽有排污现象,但其废水全部呈碱性,显然,污染水厂的污水并不是来自这家企业。那名记者的报道不但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相反,加剧了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这是很不应该的。

舆论监督必须得到法律和党纪的保障

目前,从党中央到许多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给予大力支持,使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常会遇到很多阻力,有时甚至记者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为了地方的利益,对舆论监督也设置了诸多障碍,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制约。在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待舆论监督讲“级别”:对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刊播的批评报道反应迅速,整改彻底;对本地媒体的舆论监督,能敷衍则敷衍;对一些影响不大的媒体的舆论监督,则不当一回事。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伪劣奶粉事件,早在3月上旬就在当地的媒体上有报道,但并没有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直到4月下旬中央媒体介入报道后,才引起当地政府的震动。这是一些地方政府舆论监督讲“级别”的一个典型例子。

要保证舆论监督得到有效的落实,必须从党纪和法律上予以保障。近日,浙江省委向各级党政机关下发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办法(试行)》,作为该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舆论监督制度实行办法》颇为引人注目。《办法》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社会性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新闻媒体均可实行舆论监督。同时,《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等。浙江省委的这一《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坦荡的胸怀,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为了使舆论监督得到长效保障,应尽快出台《新闻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舆论监督的实施,保证记者的人身安全。

(卢柳明 作者单位:广州市环保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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