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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确立公众环保参与权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2 月7 日 | 文章来源:沈阳晚报

再遇到松花江水污染这样的事件,各地环保部门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制度,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2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近期发生的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等6起污染事件,再次明确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去年11月13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让许多人记忆犹新。而此后至今年2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45起。当天,总局通报了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等6起较为重大和典型的事件。

据悉,为了保证公众安全和权益,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地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建立突发性环境事件的信息披露制度。事件的通报和发布的信息要及时、准确、权威,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记者当天从沈阳市环保部门获悉,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公众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公报。”“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发布一切能够帮助公众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损害的信息。”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沈阳市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市民参与环保的9项权利,走到了全国前列。(记者张晶实习生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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