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出“硬招”促廉洁:县处级干部严禁驾公车

“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湘潭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近日出台相关规定,严禁县处级干部驾驶公车。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其他公务员,也需参照此规定执行。

规定要求,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求驾驶员将公车交由自己驾驶的,除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湘潭市纪委负责人称,此举旨在严肃纪律,促进廉洁自律,维护执政形象。

《三湘都市报》200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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