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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范医保用药行为 门诊药量一般为3-7日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1 月5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从2006年1月1日起,南京市住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药品费用必须刷卡结算,未经定点医疗机构许可到院外购买药品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日前,南京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保用药行为。

据了解,于1月1日起执行的新《药品目录》含甲类和乙类药品共2419种,分为A、B、C、D、E五类,各类药品目录分别适用于不同用药等级单位,参保人员用药必须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才行。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0 30%(少数药品为40% 70%)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医保规定支付,其中川贝母、鳖甲、龟甲、全蝎、生晒参在复方使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其余部分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分甲、乙类,均按工伤保险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使用“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先由参保人员按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如参保病人使用有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或自费药品时,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其中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可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目录中的处方药,要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此外,针对一些参保人员多开药储藏药的不良行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处方限量,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必须首先查看参保人员既往病史记录,并根据病情掌握药量。按照规定,门诊急性疾病一般为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长不超过30日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日剂量;出院带药不超过本次出院诊断疾病的用药范围,一般疾病为7日量,慢性疾病15日量。(黄红芳 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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