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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刘心武易,实事求是难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1 月23 日 | 文章来源:新京报

红学界对刘心武先生“秦学”的“围剿”正在全面升级。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主办的理论学术刊物《红楼梦学刊》(双月刊)今年第六辑不但集中刊发了冯其庸先生、李希凡先生和张庆善先生等三位身份显赫的著名红学家对刘先生“不讲学术规范”的批评文章,而且《敬告读者》的小启事还称“将陆续发表一批专家学者与刘心武讨论的文章,以飨广大读者,也欢迎各位红学爱好者积极投稿,参与讨论”。

在我看来,从学理上批驳刘先生的“秦学”是很容易的,红学界新老两代“掌门人”身先士卒,联袂出手,显示出“牛刀杀鸡”的磅礴气势。可以预见的是,刘先生苦心经营的“秦学”在这排山倒海、势如破竹的凌厉攻势面前很可能一败涂地。可是,如果以冯、李、张为代表的主流红学家们企图在批刘的浪潮中树立并强化自己严谨治学、实事求是和科学规范的权威形象,恐怕会适得其反。

学术规范知难行更难

冯、张两位红学专家在《红楼梦学刊》发表的文章里反复强调“学术规范”,张先生更在11月17日《新京报》刊发的访谈报道中对“学术规范”的内涵作了具体的阐释,即“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是根本”。他还引用梁启超对乾嘉“朴学”治学传统的概括作为补充说明,其中一条是:“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这就是说,“学术规范”要求我们在提出任何一个论点时,都必须有“证据”的支持;没有“证据”、光凭猜测的做法和论断,都必须被抛弃。

冯、张两位专家的主张是不错的,可是细究他们的红学论断,我们就会遗憾地发现:两位“掌门人”知行不合一,甚至可以说———他们并不真正懂得什么叫“证据”,什么叫“实事求是”,更谈不上遵守“学术规范”。

举个简单的例子,冯老先生写道,“胡适见到了甲戌本,上面的批语明确写着《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张先生也说:“现在我们说《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是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脂批、文献记载包括《红楼梦》本身的交代等许多材料来证论的。”首先,我要请冯老先生实事求是、负责任地公开向广大读者说明:甲戌本上到底哪一条批语“明确写着”《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事实上,几种早期抄本里没有任何一条批语“明确”地指出过《红楼梦》的著作权。

其次,退一万步来说,即使冯、张两位先生以及广大红学专家认为某些“脂批”暗示曹雪芹写了《红楼梦》,请问你们想过一个严重的问题没有——所有批语在没有判定它们的真伪之前,在你们对作批者的确切身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批语根本不能够拿来作证。如果你们要为曹雪芹的著作权打一场官司,你们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人证言”,根本就不会被任何一位公正的法官所接受。在你们毫不犹豫地拿“脂批”作证之前,最好先补习一下“证据法”有关“证据”的规定。

张先生说,他的老师当年教学要求他们“非常严谨”,讲求“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很遗憾,如果他的老师这样说话,那就非常不严谨,严谨的说法是“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证据法”告诉我们,不是什么材料都能拿来当证据的。

在谈论关于论证《红楼梦》的作者问题,以及后40回和前80回关系的问题时,张先生甚至连证据都不讲了,他开始拼持论者的人数,即“大部分学者”认为《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后40回不是他写的。

张先生不会认为持论者的多寡也是一种证据吧?作为红学界的“新掌门”,张先生有责任也有义务向广大红楼爱好者以及专家学者实事求是地公开说明:两条主流论点的证据究竟何在?没有证据你们究竟凭什么坚持自己的“臆度”?

学术标准对人更要对己

张庆善先生在《新京报》的访谈中说,现在刘心武先生那些“不正确”的东西很受读者的欢迎,“红学家确实有责任”,红学家“要用正确的方法来引导读者”。可是,如上所论,红学家们“正确的方法”在哪里呢?

《红楼梦》“高级发烧友”王蒙先生在他今年7月出版的《王蒙活说红楼梦》中写道:“红学是一门非常特殊的学问,它与我们接受新学以后引用的以拉丁语名词为本源的许多概念,比如地理学、物理学、哲学等都不一样,它是非常中国化的一门学问。

不是一门严格的科学。它不完全用严格的逻辑推理的方法,如归纳或演绎,也不完全用验证的方法来研究。更多的时候采用的是一种感悟,一种趣味,一种直观、联想、推测或想象,而这些都是不那么科学的。“请问张先生,红学家们以”不那么科学“却自认为”正确的方法“,究竟会把读者引向何方呢?

中国红楼梦学会这个“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会章规定,鼓励学员提倡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学风。可是从批刘的情况来看,一些骨干会员是只对刘心武而不对自己。不过我很欣赏张先生的一段话:“讨论学术问题时,我认为还是要坚持原则,不能说我要尊重你,就不能批评你,就不能指出你的错误观点。梁启超说:”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难本师,亦所不避,受之者从不以为忤。‘“我今天最后一句批评意见是:红学会在开展大规模的”五十笑百步“的批刘学术活动之前,新老掌门人何不先下”罪己诏“? (陈林,广州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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