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称,江西省对再就业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凡在今年年底前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实现了再就业的,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但有三类情况除外。
江西省劳动就业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3年再就业优惠政策以2005年12月31日作为截至日期,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这项政策是否延续还不了解,并提出一些疑问。因此,江西省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从现在开始,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凭《再就业优惠证》已找到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仍可继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同时,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同一日期前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江西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做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延续和衔接工作,绝不能出现2005年后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并且就业优惠政策所享受的对象和范围也必须进一步扩大,在原来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基础上,延伸扩展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垦企业工业口的下岗职工。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省已经为61.5万名下岗职工核发了《再就业优惠证》。(张校敏、傅传蔚)
新华网 200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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