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问题答记者问

商务部外贸司司长鲁建华就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商务部外贸司司长鲁建华就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对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何在?

答:2005年纺织品贸易即将实现一体化,在纺织品贸易体制新旧更替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面临的问题和前景进行理性和客观的分析,以便统一认识,协调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迎接纺织品自由贸易时代的到来。纺织品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但一体化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一些主要进口方在一体化过程中对国内市场和产业进行过度保护,在配额即将全面取消的最后阶段,把国内产业面临的困难简单归咎于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对中国纺织品实施限制性措施。这种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要求,背离了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精神,将严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影响中国在世贸组织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在享受一体化成果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发展目标并不是通过简单的数量增长,而是希望通过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逐步提高档次和附加值。中国纺织业既处在重大的发展机遇期,又处在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因此,中国纺织业的发展必须以充分享受一体化好处,维护我加入世贸组织权益为核心,推动我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国纺织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进一步优化我国纺织品出口结构,我们在认真听取了有关行业组织、纺织服装企业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2005年一体化后对六大类31种纺织品采取从量税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与传统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具有透明度高、公正、公平的特点,既有利于稳定出口、保证中国纺织品平稳过渡到自由化贸易,又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资源配置效应,促进纺织业生产要素的合理分配,保持提高整体效益和长期国际竞争力。

问:为什么采取从量计征出口关税的方式?

答: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税赋相对较低,低附加值产品税赋相对较高,有利于扩大高附加值纺织品的出口,优化我国纺织品出口结构。

问:征税方案的税率设置是如何考虑的?

答:2005年征税方案中,政府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设置税率,既要达到税收对出口产品的调节作用,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为此,对不同价格的出口产品设立不同的税率。以件(套、条)为计量单位的商品,税率分为0.3元/件(套、条)和0.2元/件(套、条)两档;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商品,税率定为0.5元/千克。应该说,税率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也是绝大部分企业可以承受的,不会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问:加工贸易项下产品是否也适用统一的征收方式?对美、欧等发达国家市场和对发展中国家市场是否适用统一的税率?

答:征税政策一方面要保持纺织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因此,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出口市场应适用统一的税收政策。

统一不同贸易方式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国内纺织业资源在出口行业真正合理、公平的配置,有利于确保采取一般贸易方式和其他方式出口的企业能够公平竞争,有利于中国纺织业长远发展目标。

中国关注的出口市场既包括发达国家市场,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市场。不同出口市场统一税率,有利于引导纺织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任何区分市场的征税或免税政策都将引发新一轮不合理的贸易转移。

问:您对一体化后的中国纺织业界有何希望?

答:希望纺织业界一是应充分认识一体化面临的新形势,处理好短期利益与中长期利益、企业利益与行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二是加快提升产业结构,加大对产品的创新研发的投入,提高产品附加值,创立自主品牌;三是在目前国内企业组织化程度低,行业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企业应主动加强自律意识;四是以合作求发展,通过到国外投资设厂、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设立贸易公司等方式积极大胆地“走出去”;五是通过对话和交流,扩大与国外纺织业界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享受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纺织行业组织应主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行业协调能力,维护出口秩序,积极开展行业协调,加强与国外行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更有效地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的对外交流创造便利条件。

我们相信,通过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能够实现中国纺织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完成向纺织品自由贸易时代的顺利过渡。

商务部网站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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