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把紧土地使用口子严格执行用地指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加强对划拨土地上开发活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强化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管理。

通知强调,各地要将近期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确定城市建设发展的年度目标和安排。要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中拆迁安置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保证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通知要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指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对建设用地面积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国家规定用地指标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禁止超过国家用地指标、以“花园式工厂”为名圈占土地。各地要立足于本地区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禁止利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在基本农田上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不得列入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考核范围,并须立即停止。

通知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开发区范围内规划制定、审批权必须集中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得下放。凡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存在下放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且尚未纠正的,对申请扩区的,一律不予批准。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同时,要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新建建设项目凡能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再利用时,应当优先保证适合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必需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批准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拟储备出让土地的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条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具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凡没有列入或者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需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先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陆昀)

《中华工商时报》 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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