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 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报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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