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再就业扶持新政策

辽宁省有关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再就业扶持新政策,在加大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力度、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再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将强力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据了解,为加大各地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力度,对今明两年内实施主辅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确无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能力的,所需资金由辽宁省财政、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和债权。

为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辽宁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将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成果,降低反担保贷款的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总额的30%。对市级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重点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业以及创业带头人加大信贷支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

为加大再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规定要求各地千方百计将再就业扶持资金筹集到位,本级政府应按不低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1%纳入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到位。

为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今年辽宁省将安排10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任何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均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补贴。对2004年纳入全省安排的10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开发范围的,根据岗位类型补贴:在政府办的保洁保绿、交通协勤等公益事业岗位安排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省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省里按70%给予补助;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按30%给予岗位补贴,其三项社会保险,省里按30%给予补助。

促进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对2000年底前停产半停产集体企业的离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尚未再就业的原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辽宁日报》 200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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