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残疾人可领《再就业优惠证》

今后,北京市的失业残疾人也可以通过相关手续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本市城镇残疾人试行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使残疾人与普通人享受到同样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以后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均可进行失业登记,领到《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通过街道、乡(镇)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这些失业残疾人还可持有关证明申领到《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到有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这使本市在全国率先将失业残疾人员纳入全市失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今后,本市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就能够到残联或其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并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通过多渠道实现就业。此外,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残联还会对登记失业残疾人进行分类管理,积极为失业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失业残疾人尽快实现再就业。

据了解,该举措是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等单位在全市实施就业助残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力争在5年内新安排9000名残疾人就业,到2008年底,使全市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7%以上。

■政策背景

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2003年3月全面启动。《再就业优惠证》适用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国企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搬迁企业需安置人员及其他人员等。持此证找工作时,可免交10个部门的部分收费,同时享受北京市政府推出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时可享受税收、贷款和社会保险等多项优惠政策。 (记者赵鹏)

《京华时报》 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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