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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下岗证“下岗”优惠证“登台”

     为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再就业,日前,山西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并对全省优惠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据悉,《优惠证》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和用人单位使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持《优惠证》的单位(个人)申请减免费(税)时,按规定程序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税)时,应在《优惠证》上详细写明减免费(税)项目及减免额度。原已发放的《下岗证》不再作为已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为了落实优惠政策,该省成立了由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李顺通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落实优惠政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方法采取各部门自查、重点检查、互查相结合。同时,省和地市都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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