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四种情形可缓减免收仲裁费 对象只限个人

    为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司法局5月13日印发《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广州市困难群体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享受缓、减、免收仲裁费待遇。这是广州市首次明确规定困难户可缓、减、免收仲裁费。

    4种情形有望减免

    该《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以下简称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生活确实困难的;二、劳动者为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劳动者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四、劳动者及其家属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齐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缓、免收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减免对象只对个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缓、减、免收仲裁费没有具体标准,一般情况下,标准比广州低保户稍微高一些,也就是说,低保户绝对可以减、免收仲裁费,特困失业人员享受减、免仲裁费几率也很大。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规定只是对老百姓个人减免,该单位交的仲裁费分文不能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经审查认为符合缓、减、免交仲裁费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援人先行作出缓交仲裁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仲裁费的支付。(记者李太燕,通讯员李程)

    信息时报 2003年05月16日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