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布执业药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  

    2002年6月11日,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出《关于公布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2〕62号)。通知指出,按照《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人发〔2001〕71号)的有关要求,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申报认定执业药师资格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初审的基础上,经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批准,有1616人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监管局网站 2002-06-21

    

    


药监局:药师资格认定工作下放到省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南昌舞弊事件有说法
药师资格考试明开考 部分科目明年可免试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免考部分科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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