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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开发商不得自我免责/图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1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国家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 资料图片)

7月14日,发改委、建设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提出要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并且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加强预售管理 从严处理哄抬房价行为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部委表示,今后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资格的房地产商,三部委表示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对于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表示将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三部门表示,今后将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于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将从严处理。

杜绝虚假房地产广告 规范销售合同管理

《通知》指出,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购房合同方面的问题,三部门在《通知》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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