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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长签发《办法》力保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安全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12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7月12日,教育部发布了由国家十部委领导共同签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进一步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各部门各司其职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部门,《办法》详细规定了各自的职责:

教育部门: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等。

公安部门: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等。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等。

建设部门: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监管;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等。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另外,《办法》还对质检部门等以及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严格校园出入制度 宠物不得入内

《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内安全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办法》同时还细化了校园的出入制度,指出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的活动安全,《办法》指出,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同时,《办法》还对校车司机驾驶资格、住宿学生安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对于此前有些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的行为,《办法》明确指出,今后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也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同时,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办法》还指出,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校园周边加强巡逻 200米内不得开网吧

为了降低校园周边安全事故,《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不少中小学校周边网吧泛滥的情况,《办法》要求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于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取缔。(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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