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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监管保险机构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保监会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建立了三项监管制度:一是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二是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三是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是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监管空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和整个行业的资产安全和偿付能力,是促进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重要环节。从国际范围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监管。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其发展。《通知》的发布填补了监管空白,也使保险业统一归口的财务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是建立了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管机制。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对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

三是为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证券、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因此,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势在必行,《通知》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为我国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了基础条件。该负责人还表示,经会领导批准,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目前项目进展顺利,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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