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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官员解释日遗留化武为何不运往日本销毁/图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6 日 | 文章来源:新华网

7月5日,中日专家对挖掘出的化学弹进行登记、鉴别。

7月5日,专家从地下挖掘出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毒剂弹。

7月5日,专家将挖掘出来的炮弹送往鉴别室鉴定。

新华网哈尔滨7月6日电 在采访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挖掘回收期间,记者经常听到有人问,为什么不把这些害人的化学武器运回日本处理?

对此记者采访了外交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办公室主任刘毅仁。

刘毅仁介绍,这是当年因为考虑到运输安全问题,中国政府才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

据了解,日本在战后一直否认研制和在华遗弃了化学武器。1990年中国政府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日军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问题,1991年日本政府迫于事实和国际压力承认了这一问题的存在。1997年4月中日两国同时作为缔约国加入了联合国《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根据规定,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必须在10年内即2007年4月前彻底销毁完毕。

刘毅仁介绍,在公约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经过谈判,于1999年7月2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谈判初期,中方要求日方将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运回本国销毁。日方表示为难,声称日本国内法禁止化学武器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遗弃化学武器长年埋在地下或水中,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难以确保安全。因此,请求中方允许在中国境内销毁。

鉴于日方的请求,并考虑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从尽快消除遗弃化武对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威胁,以及诚实履行公约出发,在日本政府承诺遵守中国法律,最优先确保人员安全和不污染中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中国政府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本遗弃化武。

刘毅仁认为,中国作为受害国,冒着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可能受到危害的风险,作出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本遗弃化武的决定是非常不容易的。从这一点上讲,中方为协助日方销毁遗弃在华化武作出了巨大的牺牲。(记者王茜常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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