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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要求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的违法行为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4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中国绿色时报讯 国家林业局日前就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依法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近年来,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设立缺乏应有的规划和控制,不顾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乱批乱建木材经营加工场点,不仅扰乱了正常林业生产流通秩序,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甚至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已成为非法来源木材的销赃场所,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通知》提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要严格依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核审批。要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为原则,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应能力等情况,对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县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国有重点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由所在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委托单位审批。所有申请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具备各项相关条件。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的具体标准、权限、程序和申请材料要件等规定。

二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对该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的资格。要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三要依法查处木材经营加工违法行为。结合本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形势,不定期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管理效率。对遵章守法、管理规范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在有关行政审批、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原料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优新产品开发,引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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