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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加快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7 月3 日 |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 加快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要确保今年年底前这一制度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实施到位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并确保今年年底前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

通知指出,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法规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实践有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和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观需要,是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

针对各地在制定协调裁决办法时要注意的问题,通知强调,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主要包括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三种情形。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

通知指出,协调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要在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进一步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同时,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另外,协调和裁决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也要公开透明。

通知还指出,部决定将推进实施这项制度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四到位。同时,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行动,确保这一制度年底前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

国土资源部将以是否出台裁决办法、是否落实裁决机构和人员、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裁决案件作为裁决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对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李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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