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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 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 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 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 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 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 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 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 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 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九九八年职能调整的内容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对其职能作出如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9.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10.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11.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

1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重大事项请示中央宣传部。

3.将人事部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4.在中央本级财政中,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经费预算(合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教育部安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基建投资项目时要征求教育部意见;中央教育费附加及各项教育专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联合下达。

5.有关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教育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行业指导。

6.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导。

教育部司局机构设置

(一) 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三) 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四)直属高校工作司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五) 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六) 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七) 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 / 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九) 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 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一) 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二) 思想政治工作司

负责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稳定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政治问题和突发事件。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三) 社会科学司

统筹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课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负责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以及教育系统新闻舆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四)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五) 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六) 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七)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 / 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八)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十九) 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二十) 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二十一) 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党章第31条规定的八项基本任务;协助部行政领导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与国家机关纪工委共同领导直属机关纪委;协助部领导搞好直属机关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做好统战、群众工作;加强对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政治领导,发挥群众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扬民主,活跃文化生活,开展“三优一满意”等活动,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在部党组的指导下,配合人事司对直属机关干部,重点是司局级干部进行考核和监督,促进司局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思想建设;与人事司共同进行对各级党委专职领导干部的考察任用;关心直属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与职工的生活福利,积极协助并支持行政后勤部门不断改善群众生活;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二) 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司局领导 / 司局职能 / 内设处室

(二十三) 离退休干部局

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十四) 纪检组、监察局

监督检查教育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教育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批准,初步核实教育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教育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教育部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教育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教育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教育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教育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和教育部党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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