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简介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局介绍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综合处、登记处、管理一处、管理二处、管理三处、管理四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军供站管理(综合)处、优待和抚恤处、烈士褒扬和优待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社会捐助(综合)处、救灾处、减灾处、备灾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城市处、农村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综合处(勘界秘书组)、区划处、地名处、勘界一组、勘界二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在国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拟定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和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部机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

下设:劳动工资(综合)处、党群工作处、人事处、教育科技处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8.12——1978.3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1972年3月,国务院召集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商议,就原内务部所主管的业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见:

公安部:行政区划、收容遣送等工作;

财政部: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

卫生部:盲人、聋哑人、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计委劳动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

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代管原内务部主管的人事工作。

1978.3——2002.12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1978年8月12日,行政区划工作从国务院办公厅移交民政部办理。

1978年9月16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京召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明确规定了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

197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县、社直接选举的“具体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

197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1979年8月4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程子华部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79年10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批准民政部恢复民政干部学校。

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

1980年7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革命史料研究室、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信访局。

1980年10月3日,根据党中央负责同志讲话精神和中组部的意见,民政部党组决定撤消政治部,成立机关党委办公室和直属人事处。

1981年2月12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简称“双退办公室”)。3月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该局同时承担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81年3月16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管,不必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常设机构。”

1981年3月19日,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民政部发出通知,明确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1981年,中央提出精简整编方针。11月6日,民政部党组向彭冲、杨静仁同志报告了精简整编的意见:为加强民政工作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将办公厅的综合处和史料室合并成立政策研究室,撤消史料室,将该室的烈士褒扬部分合并到优抚局;成立干部局,下设机关人事处和老干部处;成立外事处;成立部党组纪检组;缩减信访局、优抚局、安置局和办公厅的编制,使民政部机关的总编制仍保持不变。

1982年4月28日,万里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其中关于残废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问题,会议确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交往活动,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日常业务工作,现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主管。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1984年11月26日,经李鹏同意,残疾人的国际活动事务由劳动人事部移交民政部主管。

1982年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1982年6月14日,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民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了《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并就退休人员管理、盲聋哑残人员安置、精神病人收容、疏散下放的城镇居民安置等问题提出了由其他部门分管或分别负责的建议。

1982年7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安定,除了抓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收容遣送等工作外,要把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列为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这次会议精神,8月10日,民政部再次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后的《民政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提出民政部的任务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做好地方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基层政权的巩固,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982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民政司、城市社会福利司、农村社会救济司、优抚局、安置局、老干部管理局。

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它的办事机构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因此,民政部已不再承担县、乡两级选举的日常工作。3月10日,民政部向国务院重新报送了《民政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将原来的“地方政权建设工作”改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983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民政工作是四化建设中一条十分重要的战线,民政工作是政权建设工作的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1983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老干部局与人事处合并成立人事教育局。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3年8月10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备组成立。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正式成立。

1983年12月3日,经民政部决定,教育部、国家计委同意成立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1984年1月10日,民政部正式出版《中国民政》杂志。

1984年9月,为统一管理信访工作,成立信访办公室。

1985年4月和5月,分别经中宣部同意,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民政报》社。

1986年1月25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中宣部同意,改名为《社会保障报》社。

1990年1月2日,改名为《中国社会报》社。

1986年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工作,给民政部增加10个编制。5月19日,民政部党组决定,成立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办公室,由民政司代管。

1986年5月24日,民政部党组决定,在计划财务处和基建物资处的基础上,成立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

1986年8月30日,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9月12日,研究所正式成立。

1987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7年8月9日,劳动人事部通知,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划归民政部。

1987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同意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由民政部代管。1988年3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首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88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民政部为牵头单位。4月21日,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民政部属于保留的部。4月12日,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第二号主席令,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1988年5月1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专员办公室。

1988年7月7日,在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认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通过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调整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行政管理的法制化;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在新形势下,为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职能需要加强。确定设立办公厅、基层政权建设司、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司、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婚姻管理司、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综合计划司、国际合作司(民政部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共14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与改革前相比,撤消了民政司,增加了7个单位。这次改革,不仅使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力量得到一定的加强,而且为进一步发挥民政工作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1988年7月30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1988年10月6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挂靠民政部。

1989年5月25日,人事部批准设立老干部局。

1989年7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同意民政部成立中国社会出版社。

1989年8月10日,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后勤事务从办公厅划出,成立机关服务中心。9月28日,人事部批准成立。1991年5月8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决定,机关服务中心也称行政管理司。

1990年7月,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

1991年2月4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决定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1991年6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成立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任命多吉才让为民政部部长。民政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对内设机构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1、弱化直接管理。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培训民政干部、管理黄山和厦门全国离退休干部疗养院和区划地名研究、社团咨询服务等职能,分别移交给地方、事业单位和社团承担。

2、理顺部内工作关系。将原政策法规司与办公厅合并,强化办公厅的综合协调职能。

3、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机构,将原来业务性质相近、业务比较单纯的婚姻管理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

1993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民政部的内设机构为:办公厅、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福利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计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共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1994年4月13日,中编办批准设立民政部培训中心,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合署办公。

1994年7月6日,民政部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8月17日,民政部发出通知,经批准,成立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的指示,中募委原承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交民政部,奖券发行中心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1994年10月7日,中编办批准,将计划财务司更名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1994年12月13日,民政部发出通知,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995年11月15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务委员李贵鲜任组长,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国务院副秘书长刘济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

1997年1月3日,中编办批准成立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1997年5月,社团管理司更名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

1998年,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仍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做如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消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在机构设置上做作如下调整:1、优抚局与安置司合并为优抚安置局;2、社会福利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3、计划财务司调整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4、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5、国际合作司更名为外事司;6、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改为人事教育司。调整后的机构为: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共10个职能司(厅、局)。

1998年8月16日,中编办批准,将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99年10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日常工作由中国老龄协会承担。

1999年12月2日,中编办批准,民政部成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000年3月5 日,中编办批准,《中华老年报》社与《中国老年报》社合并为《中国老年报》社,由民政部主管。

2000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2002年4月18日,中编办批复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2002年5月27日,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接见与会代表时强调,民政工作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议上指出,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民政工作的法制化、信息化。加强民政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和配合,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把民政事业推向前进。

在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都是保留单位,其基本职能一直没有改变,“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有改变,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没有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改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促进国防建设、移风易俗、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功能没有改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政部门通过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88年和1993年国务院两次机构改革都确定“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1998年的职能定位除了规定民政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之外,在政府部门序列上将民政部列入“国家政务部门”,这表明民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张岳)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国内新闻24小时排行
国际新闻24小时排行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68326688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