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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6 月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简介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3年3月,国务院又补充赋予的职责:

(一)继续承担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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