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左右。
《通知》对千家企业节能工作提出了6条具体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三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四要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五要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六要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
为推动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开展,《通知》提出了7项保障措施:一是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二是实行强化节能的财政税收政策;三是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四是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新机制;五是总结、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定期在千家企业中推选若干“国家节能先进企业”和“全国节能先进个人”;六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七是加强综合协调。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据统计,千家企业200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6.7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33%,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47%。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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