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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请报送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基本情况的函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2 月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以及开展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工作的情况,请你们将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粮食检验体系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质量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情况

1.与粮食部门履行质量监管职责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文件的制定情况,列出原有的、新出台的及拟出台的配套地方法规、文件的名称和出台时间。

2.对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对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检验人员资格的要求,检验能力认可的程序等。同时,对辖区内取得资格的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现状进行量化评价。

3.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当地库存和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的限量标准;粮食经营者对实行出库检验制度的认知程度,出具检验报告的规范程度,及粮食销售中检验报告的出证率和索证率等。

4.原粮卫生抽查和监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对当地原粮卫生状况的掌握情况,及相关卫生必检项目的设立情况等。

5.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的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

6.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7.宣传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情况。

8.各级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等项工作的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二)粮食检验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1.“十一五”期间辖区内粮食检验体系建设的规划或设想;年内新增或恢复的粮食检验机构情况以及检验机构性质变化情况;截至2005年底,各级粮食检验机构数量及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数量情况。

2.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和检验鉴定的质检机构数量情况(注明同时承担以上两种职责的检验机构数量情况),其中粮食部门和其他部门各有多少家。

3.各级粮食检验机构新增仪器设备情况,包括购置仪器设备资金额度和来源、新增仪器设备台数和新增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名称等。

4.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验业务(详见附件)、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标准验证等内容。

5.检验机构比对考核工作和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在质量监管和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业绩和典型事例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报送的要求

请将以上情况于2006年3月10日前分别以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徐广超

联系电话:010-66095288

传 真:010-66095278

E-mail: qichaofu@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政编码:100801

附件:2005年粮油质检机构检测样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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