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司法改革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

当前,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许多的在国外司法制度中并不鲜见而在我国却缺少法律支持的“创新”制度,从先例判决制度到零口供规则再到辩诉交易等等,都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一一登场。但纵观这些改革,却都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这些所谓的制度创新是以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司法改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笔者认为,手段的合法性在司法改革中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自觉地把自己的改革行为限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排除任何违背法律规定的改革措施。

坚持司法改革的合法性,这是“法治”内在含义的必然要求。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守法构成了法治的第一要义。法律本身是死的,只有被普遍的遵从,外化为人民的行动规则,才能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发挥有效的制约和指引作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守法,不仅仅是针对普通大众来说的,更具有现实决定意义的是,国家机关本身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而不能摆脱法律的束缚,在法律框架之外为所欲为。否则,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普通民众就会认为法律不是自己的,难以对其产生认同感,从而对法律失去应有的尊重和信仰,守法成为一句空话,这样,法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坚持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要求。众所周知,法院是一个以第三者的身份与地位来解决社会主体之间纠纷的专门机构。它的根本职能就在于解决纠纷,对人类社会中个人、组织、甚至国家之间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予以裁判。因而,法院制度得以存在与运作的关键是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即法院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以致人们能够不仅在理智的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它,而且在情感的层面上尊重并信任它。而要树立法院的权威,其中最关键的是法院享有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种有限的权力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而当前的司法改革则表明,法院已经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行使了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既定的可怕事实:法院可以随时随地以改革的名义,侵涉立法权限,为自己设定权力,使自己的权力无限扩张。而任何一个权力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并且失去限制和制约的机关,都无法消除权力行使的随意性,都无法消除人们对其权力行使的担忧,都无法使人们对其权力行使形成合理的预期,因而也就不可能真正树立起自己的权威地位。

当然,提出司法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并不是要否定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司法制度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选择改革的进路,也就是说,应该由谁来行使司法改革的权力。(梁统)

法制日报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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