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庆:司法改革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陈国庆说,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首要前提。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中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所谓“司法独立”有着明显不同。

    他说,中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有三个特点:第一,司法独立既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检察院的独立,并且法院、检察院是作为整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的独立。第二,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而未规定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依照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检察院、法院工作实施监督。第三,检察院相对于法院也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反之亦然。

    陈国庆指出,贯彻宪法原则,确保司法独立,以更好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了真正保证司法独立,当前应特别注意几个方面问题:

    ——要确保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按照宪法确定的“一府两院”制度,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在坚持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干预、决定具体案件。

    ——贯彻十六大精神,改革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按司法官条件推荐司法机关重要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要完善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防止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涉。 (朱大强)

    

    中新网 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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