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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房价虚高要从立法源头抓起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5 月31 日 |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引起社会关注。当日,中国法学会在京举行“从房价虚高谈政府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座谈会,部分专家、学者呼吁——

抑制房价虚高要从立法源头抓起

嘉 宾

王小广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运行与发展研究室主任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楼建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黄金老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理顺房地产市场各方关系

记者:政府多次提出,要稳定住房价格,为什么少数城市房价这几年仍然上涨过快?

莫纪宏:我认为,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无论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还是房地产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没有建立在完备和规范的法律机制基础之上,房地产市场无法可依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观。所以,抑制房价虚高,必须从立法源头抓起,理顺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法律关系。

如果不从法律上来理顺房地产市场中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不能按照法治原则来处理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房地产市场就很难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内涵,杜绝“土地财政”

记者:从法律上理顺房地产市场各方关系,当前亟须解决哪些问题?

莫纪宏: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迄今为止,该条款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就利用这种模糊性,随意征用土地,并将大量的土地投入房地产市场。

应当看到,由于地方利益的推动,地方政府征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作用。如果不对宪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做出准确的界定,就不可能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投入房地产市场方面的巨大的利益驱动。根据国外房地产市场开发的经验,应当严格政府征用土地的条件,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公共工程”和“紧急需要”等非常清晰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内,防止“公共财政”成为“公共利益”的代名词。

因此,建议严格界定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征地的条件,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财政”。

提高房屋交易透明度,要由司法来最终裁决

记者:很多人反映,目前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有的开发商利用囤房的手段,造成“物以稀为贵”的假相,让买房者不知真情。如何提高房屋交易的透明度?

莫纪宏:当前,房地产开发中确实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个别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往往与某些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等纠结在一起,形成一个与广大消费者相对抗的特殊利益群体。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流通制度,让社会公众来监督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

记者:怎样明辨信息披露的真假呢?

黄金老:要制定具体的房产信息披露制度。在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法上,既要明确需要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又要确定有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同时,也要规定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督制度,在具体的监督方法上,既要确定监督的主体,又要规定监督的内容。

提高房屋交易的透明度,防止房屋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要由司法介入来最终裁决,不能光靠行政手段。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非常及时,要想最终落到实处,不可忽视法治作用。

政府承担公共职责,通过政策措施调控房价

记者:在抑制房价虚高方面,政府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王小广: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公共职责,比如建立房地产社会保障体制,增加中低档房屋的供给。

楼建波:政府在对房地产市场及其价格进行调控时,可以不把价格作为调控的目标,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方法。例如,对于某些中低收入人群,为其提供廉租房;对于稀缺人才的住房,采取某种补贴等。

记者:政府如何来承担这份公共职责?

王小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强调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比如说,通过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交易环节的税收,通过增加投机成本来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建议将营业税改为所得税,同时建议征收房地产商的“特别收益金”。

什么是特别收益金呢?举个例子,两个房地产商,同时在两个相隔不远的地段圈了两块地,其中有一地段由于政府在此规划修建一条地铁,这块地一下就增值了,那么对于这块地,就可征特别收益金。

 (本报记者 王比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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