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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阳生:五十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获长足进步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10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建国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选举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选举方式、选举程序也日趋完善。实践证明,现行选举制度符合当前中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它已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值此“两会”之际,记者有机会就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崔阳生。

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已非常广泛

崔阳生代表说,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不仅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而且在各种制度设置方面也保证了人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

他说,1953年选举法确定了普遍选举原则,但同时规定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规定是与当时的政治形势相适应的。随着社会发展,1979年选举法取消了过去阶级斗争对地主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选举权的限制,规定无选举权的人只限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1982年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目前,我国选举权主体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适龄人口的97%以上,依法被限制选举权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我们国家法律在保障普通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同时,也对特殊人员,如旅居国外的华侨、国内流动人员的选举权保护,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我国如何保护特殊群体的选举权,崔代表回答说,根据1986年修改的选举法的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旅居国外的华侨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但因他们居住在国外,具体行使选举权存在实际困难。为保障华侨实现选举权,选举法根据华侨的实际情况,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在国内时,可以参加出国前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他说,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人员流动不大,故而流动人员的选举权问题不是特别突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人员流动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选民在户籍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在外地长期工作。实践中,流动在外的人在选举期间专门赶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几乎不可能,因为一次选举从选民登记到投票往往需要两三个月,流动人员为参加选举脱离工作这么长时间是不可能的。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到充分行使,各地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了多种变通措施。有的地方根据“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不再要求选民必须回原籍取得证明,如果选民能够提供原籍地的选举证,在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其参与本地的选举。这种做法便利了流动人员参加居住地的选举,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秘密投票原则提高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将“秘密投票”作为一个永久性的选举原则有什么重要意义?对此, 崔阳生解释说,本来无论采取秘密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结果都应该是一样的,但现实中往往有一些非正常因素影响着代表手中的选票。有时候代表不能或不敢在“举手表决”时,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而秘密投票方式可以将这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代表可以心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样选出来的结果则更贴近实际。

他介绍说,在我国直接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个从无记名和举手表决相结合到普遍实行秘密投票的发展过程。1953年选举法曾规定,选举基层人大代表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当时的规定主要是由建国初期,选民中文盲比较多等具体条件决定的,是为了适应人民群众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应急之举。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以后,有条件实行完全的无记名投票制度。在这种基础上,为了体现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他人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入票箱。

他说,从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保障选举人不受外界压力、可能的干扰、不作违心的意思表示、从而真正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上看,秘密投票制度更为优越。它既尊重了选民的意志,也提高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直接选举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尚需时日

直接选举制度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制度之一, 崔阳生在评价直接选举制度时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也随之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调动国民参与选举的热情和鼓励大家参与国家管理,全国人大扩大了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由过去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一级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也就是说,现在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外,其余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改变,让公民充分体会到自己当家作主的自豪感,也提高了大家参与选举的热情。近几年,许多地方人大选举中出现毛遂自荐的候选人参与竞选,就是最好的印证。

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是否也应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的问题,崔阳生认为,大家应当从辩证的角度,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他告诉记者,我国现在对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之所以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而不搞直接选举,这是由中国目前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实际情况决定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符合国情,逐步发展。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长期没有民主,人民没有民主选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中国开始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制度。1953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由于当时中国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反映了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崔阳生的观点是,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也经过了一百多年或者几百年的时间,才逐步使选举权的范围从少数人扩大到所有成年人参与的普选。中国要发展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制度,也同样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中国将会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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