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新法规 允许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7日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机构可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根据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中国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券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该管理办法分6章共47条,分别就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日常监管做了详细规定。与去年6月发布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管理办法没有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管理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办法,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此外,证券公司还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同时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

    新华社20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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