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日前发布第14号、第15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对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进行股改行为等进行了规范。
14号备忘录明确,上市公司现有公积金满足法律法规关于转增股本的要求,可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的,若与公司章程有冲突应先修改公司章程后再对股改方案进行表决。该备忘录的发布,对存在非流通股被质押、冻结以及非流通股东人数众多等情形的上市公司采用定向转增方案进行股改具有重要意义。
15号备忘录规定,非流通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股改方案或所做出的承诺中包含限定出售股份的价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赋予流通股东认购(或认沽)权利、追送股份、发行权证等内容的,在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股本的情形时,应根据承诺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涉及业绩指标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是否触发承诺履行条件;涉及最低减持价、追送股份的,应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披露调整情况;涉及权利或权证的,应在除权日公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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