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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3 月20 日 |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在全国先行一步为循环经济立法。日前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绩效考核《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确立了十多个重要制度,将有力推动深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促进深圳循环经济发展。其中,确立的一个重要制度是绩效考核制度。

条例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引导政府部门改变过去那种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政绩观,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注重人文、资源和环境指标的可持续发展新理念。

政府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

条例确立的第二个重要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计划制度。要求市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年度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市、区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同级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年度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建立循环经济评价制度完善统计方法

条例确立的第三个制度是循环经济评价制度。立该制度主要是通过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方法和核算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以对本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计入经济发展的成本。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利用条例确立的第四个制度是抑制废弃物产生制度、废弃物回收制度、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要求原材料应得到充分利用,产品应当尽可能长期使用,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条例要求,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要求政府编制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回收。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特区内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适当处置。

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条例确立的第五个制度是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购买循环产品应当达到规定比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实行财政补贴示范推广制度

条例确立的其他制度还有:财政补贴制度、政策扶持制度、奖励制度、示范推广制度、循环经济宣传制度等。

在实行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中,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一是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二是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三是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记者 方兴业 郑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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