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禁止带摄录功能手机进戏院 被指过严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一项调查显示,五成受访香港市民曾经把有摄录功能的手机或相机带进戏院、剧院或音乐厅,不过有六成受访者却不知道这样可能已经触犯法例。有专家表示,港府应检讨现时的有关法例。

香港一本摄影周刊进行了一项名为“香港人使用摄录机”的问卷调查,访问了超过八百人,男女各一半。结果发现,全部人都拥有手机,而其中五成受访者所使用的手机有拍摄或录像功能。调查又显示,五成人曾经把有摄录功能的手机或相机带进以上场所。然而,六成受访者却完全不知道这样是违法。

据零一年四月一号修定的香港《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任何人未经授权或没有认可理由携带摄录器材进入戏院、剧院或音乐厅,即属违法。初犯会被罚款五千元,再犯就会被监禁三个月。

现今科技日新月异,手机及数码相机的功能都趋向多元化,不少手机及数码相机除了设有基本功能外,更设有摄录功能,成为一种“摄录器材”。但调查指出,三成的香港人竟不知道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或相机是摄录器材。调查又指出,六成受访者觉得有关条例过于苛刻,接近七成人认为需要检讨目前法例。有趣的是,如果带了有摄像功能的手机或相机上街,而又想看电影,一半受访者表示会偷偷带入戏院。

香港树仁学院新闻与传播学系高级讲师伍振荣说,香港只有部分大戏院带有寄存服务,所以市民将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带进戏院很普遍。他又说,条例是当时为了保护版权,防止有不法分子偷拍电影后将其制成盗版光盘。

他指出,香港不是制造翻版光盘的主要产地,而且已很少不法分子使用偷拍的途径制造翻版碟,所以政府应该检讨现时的《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他建议政府删除部分过时条例,或增加豁免,允许进场人士关机后可携带摄像功能的手机或相机。

香港海关发言人则表示,根据《版权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在没有版权持有人的准许下,以任何实质形式复制任何版权作品包括电影,是属于侵权行为。

发言人指出,过去香港海关未有接获有关使用手提电话或数码相机录取电影的投诉,目前亦未有资料显示有不法人士以上述器材摄录盗版电影用作出售或其它商业用途。香港海关在接获举报时,会因应个别案件的情况,就有关人士是否已触犯刑事条文而展开调查,亦必定会小心处理每一宗举报。

中新网200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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