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侨办关于审批华侨申请来京定居的程序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华侨申请来京定居(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QB001—2003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87)侨政安字第1167号]

    2、国务院侨办转发公安部给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的批复[(88)侨政安字第188号]

    3、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6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在本市的,由申请人本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国外的,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依据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第二条)

    2、凡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的华侨要求留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依据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第三条)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人要求来京定居的书面申请书;

    2、在北京提出申请,应提供护照和定居证件公证原件;在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

     的,应在申办材料上注明护照的全称、号码,定居证件的名称、号码;

    3、申请人由北京迁出户籍的证明;

    4、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薄;

    5、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申请人来京后工作安排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明;

    7、申请人若系离异者,须提供离婚有效证明。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本岗位责任人:侨政处来京定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单,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二、审核

    1、审批标准(依据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住房;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亲人有能力并愿意解决其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的;

    (3)在国外的老人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亲属有能力并愿意协助料理其生活;

    (4)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短期内要求回国定居者,须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能自行解决工作、住房;

    2、经批准在北京定居的,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寄我国驻外使、领馆,再由使、领馆转交申请人。华侨在北京临时居住的申请人,由市侨办直接通知。

    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审核时限:60个工作日

    本岗位责任人:侨政处来京定居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并按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归档。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审批期限内,及时办理。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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