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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维护和平 反独促统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3 月1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3月8日的人民大会堂台湾厅

全国人大台湾代表团正在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

2005年3月14日上午9时24分,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作为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体现,这部“维护和平,反独促统”的反分裂国家立法,在中国立法史写下了凝重的一笔。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依据充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属宪法立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从法律门类划分上看,反分裂国家法属于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是与宪法同属一类、紧密相关的法。

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需要规则化的,正是这种规则化才产生了母法之下各种子法,并构成庞大的法律体系。宪法对国家的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后,还需要专门法律加以具体化,这种具体化所产生的法律,就是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的内容很多,如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性标志的法律,关于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的法律,关于国家元首权力的法律等。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对国家主权等基本问题的内容都有规范,但宪法是宏观的规范,宪法性法律是微观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乔晓阳强调:“宪法的这一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充分依据。”

乔晓阳表示,在现行对台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完成反分裂国家立法,是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需要。这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对台方针,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不仅充分体现中国政府与人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也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长期以来,为了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中国政府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并据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对台政策、法规与措施,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法学专家和对台事务专家对有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其研究成果也为制定本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相继提出了不少对台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愿,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立法维护国家主权是国际通例

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搞独立,这是国际法坚决反对的。“在西方的政治文化中,民族国家的统一是一个先于甚至高于投票程序的政治理念,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充满着运用现有政治制度框架对分裂的解决方案。比较典型的例子,一个是美国的南北战争,一个是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这样说到。

在盛教授看来,美国南北战争的爆发反映了美国政治制度的重大缺陷,但值得借鉴的,是美国人在将战争结果纳入到宪法原则和民主政治的轨道之中。北方人作为胜利者占领南方以后,他们的合法性曾受到质疑,如果战争结束后立即进行投票,大多数南方白人还是会反对联邦、主张分裂。为解决这一问题,以共和党为主的美国国会提出了南方各州重建的政治程序。那些参加过叛乱的分子,或者被(暂时)剥夺了公民权而无法参加选举,或者在签署承认错误的声明、并宣誓效忠联邦以后,才能获得选举权。这样的安排避免分裂势力通过投票程序东山再起。经过若干反复,南部叛乱各州最终还是通过了新宪法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主要内容是保护包括黑人在内的所有美国公民的权利),再度成为美国正式的州,完成了从战争状态回归民主政治制度的过程。

魁北克问题实际上是英、法两大帝国在北美争霸的历史产物。魁北克讲法语的分裂主义者企图通过投票程序获得独立。1995年的全民公决,主张留在加拿大的人只以微弱的多数获胜,促使加拿大联邦政府决定采取法律手段。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认定“魁北克省没有依据宪法或国际法的权利单方面脱离加拿大,即不经谈判的分离。”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2000年3月,加拿大又通过《权限界定法》,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胡锦光教授,则从国家结构的角度,表达了对立法维护国家主权的理论依据。在他看来,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不是联邦制。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家内部的任何部分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只是一般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它们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它们如果存在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殊情况,可以享有自治权,但没有权力去决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在单一制国家,其国家并不是由各个部分通过某个宪法文件联合而成,当然也就不允许其组成部分分离出去。”从长远观察,反分裂国家法不仅对全国人民有利,而且也是对台湾同胞根本利益与愿望的尊重与保护。

反分裂国家法是处理台湾问题的国内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曾明确表示,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也说,反分裂国家法是为处理台湾问题而做的特别立法,香港的事情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来处理。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胡锦光教授看来,全国人大针对台湾地区制定专门的反分裂国家法,说明了台湾问题的严重性和国家对台湾问题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台独分子”所进行的所谓争取台湾“独立”活动愈演愈烈,不仅有大量的“台独”言论,而且还试图以“宪政改造”、“全民公投”等所谓的“法律”手段造成台湾“独立”的事实。“台独分子”与中国其他地区的“独立分子”所进行的分裂国家的活动,都对国家统一构成了威胁,是必须坚决反对的,但基于台湾地区目前所处的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加以表明和平统一的诚意、反对“台独”的立场、维护国家统一的决心。对其他地区的分裂国家的活动,虽然不适用反分裂国家法,但可以适用戒严法,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原国台办副主任、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曾表示,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的确,实现国家统一的事业,是中华民族自己的“家事”,只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和实施方式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国际法的绝大多数规范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成为国内法的渊源后,才能很好地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或作用于国内法。确定这部特别立法的国内法属性,也有利于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反对外国势力支持岛内的“台独”分裂活动、干涉中国的内政、阻挠中国统一。

立法程序保障反分裂国家立法权威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反分裂国家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立法程序上讲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立法机关在行使其立法权时,要实施许多连续的行为,因此,立法程序可以分为几个阶段。立法程序大致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提出法律草案;2.讨论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4.公布法律。“抛开民族感情谈这次反分裂国家立法,我认为这次立法活动是理性而循序渐进的。从提出法律草案、讨论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到胡锦涛主席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法律,立法程序上完全没有问题。这也是我坚决赞成法律通过的原因。”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这样评价本次反分裂国家立法。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也表示:“从内容上讲,各个法条的内容都是比较成熟的,只需要从立法的技术角度做一些小的改动,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立法,因此立法进程十分顺利。从程序上看,是一部充分遵循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规定的法律。对它的法定权威性,没有人可以质疑!”

背景资料:立法进程回眸

2004年5月9日,在温家宝总理访问英国期间,海外华人华侨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统一法”,温总理认为这一建议“非常重要,我们会认真考虑”。这是我国领导人首次公开对有关对台特别立法问题作出正面回应。几天后,国台办发言人在回答台湾记者的提问时再次明确表示,对于各界有关促进祖国统一的建议,包括“以法律手段促进祖国统一”,中国政府“都会认真地考虑并予以采纳”。

2004年12月18日,原国台办副主任、海协常务副会长唐树备表示,以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在李登辉、陈水扁加紧推进“台独”活动的情势下,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对《反分裂国家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在就是要把既定的方针政策加以法制化。

2004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分组审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吴邦国委员长在闭幕会上强调,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工作,是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5年1月28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纪念江泽民“八项主张”发表1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贾庆林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他说:“这部法律,将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八项主张,把我们党和政府20多年来争取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法律化。”

2005年3月2日下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说,大家都希望和平稳定,但“台独”势力的活动构成了对地区和平稳定的威胁。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目的之一是遏制“台独”势力的活动,这对发展两岸关系有很大的帮助。

2005年3月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一楼发布厅举行,由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介绍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情况。姜恩柱指出,《反分裂国家法》绝不是所谓的“对台动武法”,更不是“战争动员令”,而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促进和平统一的法律。

2005年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民革、台盟、台联界委员,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第二,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第三,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第四,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2005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必要性、立法条件、立法原则以及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2005年3月12日闭幕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在政治决议中表示:完全赞同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决议说,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实现和平统一的一贯立场,表明了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全场响起长时间热烈掌声。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了《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网 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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