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第二批央企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答问(附名单)

黄菊强调: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中央决定今年在央企全面推进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东北地区先试点

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

政策解读:企业不再办社会 人员资产如何移交

国办发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发布了第二批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答记者问

通知说,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东风汽车公司从2004年3月开始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等74家中央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定。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财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商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继续进行。铁道部与各地人民政府应共同遵守已签署的协议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通知最后强调,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的企业多,情况复杂,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周密安排,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振兴东北网)

财政部就第二批央企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答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决定2005年启动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记者18日就此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国务院提出用3-5年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问题。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第一批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已于2004年基本完成。但应该看到,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据统计,除已完成分离工作的企业外,目前中央企业兴办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约有4000多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2004年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企业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状况普遍较好,同时,财政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这为加快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步伐提供了有利条件。国务院选择这个有利时机,启动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利于3-5年内完成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

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问:纳入第二批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有办社会职能的中央直管企业共有74户,全部纳入第二批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范围。农垦、森工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机还不成熟,第二批暂未予以考虑。铁道部所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仍按原计划继续进行。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答:总的来讲,是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按照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将第二批实施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经费补助支出如何分担?

答:根据通知精神,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经费补助在2005-2007年三年过渡期内,由中央财政与企业共同承担,并根据企业2001-2003年年均利润情况将承担比例划分为四类,区别对待。过渡期结束后,经费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承担的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这项政策充分考虑和照顾了企业和地方的利益,充分考虑了移交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及时同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对于一些亏损的中央企业,地方政府要考虑他们的困难。同时,企业也要充分理解地方政府的压力,不能有甩包袱的想法,不得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资产如何移交?

答: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它用。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人员移交的范围是什么?

答: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规定编制范围内经地方政府核定后纳入移交范围,2004年正常新增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

对于不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超编问题,应由企业通过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予以解决。

问: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的职能分工、操作程序和时间进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国资委会同教育、公安、劳动保障、人事、中央编办等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负责政策执行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负责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移交的人员、资产以及经费支出数额,并签署移交协议;同时,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财务、人员、劳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交接工作。

整个分离移交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第二阶段是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有关省(区、市)分别与中央企业协商、拟定移交协议,报经审核后签署协议;第三阶段是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批复移交文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力争在2005年年底之前结束。具体要求是,核对确认阶段在4月底之前完成,签署移交协议阶段在9月底之前完成,办理移交阶段在12月底之前完成。

新华网 2005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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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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