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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领域向外资开放 有允许有禁止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08 月05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综合消息

5部委制定《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等5部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 事项。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意见》还对引进外资的审批、投资方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好引进外资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各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的这个《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已印发各地相关部门开始执行。

文化领域外商投资进入间歇期 投资更加规范

自2001年承诺开放文化相关领域后,文化市场经历了4年无序而热烈的外资涌入,但随着六部委关于外资进入文化领域意见的亮相,国家开始了对该领域外资进入的规范时期。昨日,新华社公布了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这是国务院《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于4月下发后,关于文化领域投资的另一配套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一位人员告诉记者,2001年入世时,我国在文化领域的开放有一些承诺,此次《意见》的出台则是对当时承诺的规范化和明细化。这样一方面外资在进入地方文化领域时,减少了当地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的搪塞;同时也将限制一些地方在引进外资上钻空子、搞小动作的现象。

不过,在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员齐勇锋看来,《意见》却是释放了比以前的政策更为严格的信号。

“《意见》和10号文件有所不同,在10号文件里分鼓励、允许和禁止三个内容,而《意见》里则没有了鼓励,并且最后面还有些非常严格的要求。”齐勇锋告诉记者,“对照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文化领域对内外资是实行有区别的政策,而不像经济领域实行一视同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到了,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鲜明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出台背景。”齐勇锋说。

随着2001年入世协议中对外资适度开放的承诺,2002、2003年广电等部门出台多个文件予以积极推进,到了2004年,旨在加快开放电影、出版等行业的文件出台数量达到了十多个。齐勇锋发现,在这加速开放中,有些外资在与内资组成合资企业后进入了节目承包、频道经营,“这在市一级出现得比较多,而这些触及文化核心领域的行为,是目前政策所不允许的”。

带有政策规范意味的内容还表现在《意见》的最后: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各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些都实际表明了在文化领域不能适用WTO贸易自由化原则,这其实是法国最初提出文化例外原则的。”齐勇锋说,“现在世贸组织正在起草文化多样性公约。”

“《意见》的出台预示着现在文化领域的对外开放开始进入间歇期,需要对目前的外资进入情况规范一下和消化一下。”齐勇锋表示。

不过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秘书长王锋表示,像电视行业这块,在入世时并没有什么承诺,但由于原来的封闭垄断体制不能满足对电视产品总量的需求,因而需要外资进入。但现在的问题更多地应是体现在上游开放度还不够。

对此,齐勇锋回应:“《意见》的出台并不表示文化对外资的开放就到此为止了,在将来时机成熟时,国家还会推出新一轮的开放。”(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孙荣飞 发自北京)

我国有关部门调整税收政策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 从2004年到2008年,国家税收部门对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新办文化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两个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文件作出的规定。

这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调整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根据第一个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还规定,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第二个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等18类),自工商注册登记起,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将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这两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均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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