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落实国九条 证券公司融资获重大突破

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稿进行了“取消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等四处大的修改,这将更加便利证券公司进行发债融资。

据介绍,《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共有14家证券公司递交了发债申请,证监会先后核准长城、中信、海通、光大、国泰君安5家公司发债。经过一年的实践和探索,证监会此次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有四大改动: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4年6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条款“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上述修订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发行公司和认购人对担保机制的选择权,降低发债成本,现调整规定为,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关于担保方式,仍维持原先的灵活方式,即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暂行办法》原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鉴于这一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暂行办法》原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这一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5千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此次修订后,上市标准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证券公司发债管理办法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将为证券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创造便利条件。另据介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 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央行出台管理办法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11月1日起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8日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制定并于18日公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符合六项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一年,而且近一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规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估价股票风险;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这个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证券公司可在这一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期限。

《办法》提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有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可禁止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披露虚假信息;证监会认定其不符合《办法》发行基本条件部分规定中任意一项;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主要财务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未达到证监会监管要求;1年内累计3次未按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

[评论]

 落实国九条 打破券商融资瓶颈

今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双双亮相,意味着证券公司获得了更多合法利用银行及社会资金的机会。这是落实"国九条"的重大举措,将对证券公司业务拓展将起到极大地支持作用。

融资渠道狭窄,缺乏多样化、稳定的资金来源一直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最大瓶颈。证券公司通过合规渠道难以筹集到所需资金,使得证券公司融资成本高企,融资风险加大,也直接导致各种违规如挪用客户保证金、承诺保底收益等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因此在处理违规事件的同时,"国九条"也明确指出,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其实在早几年,为推动我国证券公司快速发展,管理层在规范证券公司融资、防范风险的同时,已经逐步拓宽了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先后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股票质押,放宽对增资扩股的限制,证券公司上市也取得突破,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已逐步多样化,融资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随着我国证券业竞争环境的改变,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迅速扩张,现有融资渠道远不能满足证券公司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需要拓宽和完善证券公司现有融资渠道。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制度完善。近年来,利用银行间市场来进行短期融资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重要渠道,目前证券公司中有80%已成为同业市场的成员。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累计净融入资金3999亿元,占其他金融机构净融入资金的92%。但证券公司拆借资金期限太短,拆入资金期限不能超过7天,严重影响了证券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而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可达到91天,这就比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样证券公司即使出现阶段性资金周转困难,也能够通过合适途径获得临时性周转资金。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更是大大降低了证券公司的发债门槛,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也使得证券公司更容易获得社会和银行的资金。修订稿明显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更方便获得长期资金供给,从而改善其自身的资金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则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努力就此功德圆满。据了解,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有关部门还在抓紧制定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并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力求使得证券公司能够有合规的渠道解决巨大的资金需求问题。这两则办法的出台,或许意味着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其他办法也有望早日亮相。

在为证券公司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管理层今天还同时公布了对闽发证券的托管决定。这说明管理层在扶持规范优质证券公司做大做强的同时,对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绝不会姑息,证券业的分化将由此加剧。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也将更加剧烈。(高山)

 中国网综合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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